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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的通知

  (三)在群众举报信中涉及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业务人员违规的和贪污、受贿两方面内容的,转外汇局管理检查部门,同时转送同级金融党工委或纪委办理;
  (四)属于群众对外汇管理法规的意见或建议,转总局综合司法规处;
  (五)属于外汇局业务范围外的违法违规问题,直接转同级纪委或有关部门;
  (六)以上如属重大问题,报总局信访办;由总局信访办报综合司领导并局领导。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局信访部门对处理来信来访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职责分工,应当接待而拒绝接待,或者应及时处理而故意拖延的;
  (二)对上级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顶着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情况的;
  (三)泄露信访机密或将控告、检举信件的内容有意透露给被控告的、被检举人的;
  (四)丢失、隐匿或者私自销毁人民群众信访材料的;
  (五)利用职权敲诈、收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法或者违犯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来信来访蓄意反对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
  (二)携带凶器、爆炸物、危险物品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或者侮辱、殴打、要挟信访工作人员的;
  (三)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以上访为名流窜行骗、聚众闹事的;
  (五)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无理取闹、屡教不改或串连、煽动他人无理上访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的信访工作,同时执行人民银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并注意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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