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外汇管理法规、政策;
(二)承办总局信访办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支局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
(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四)调查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并及时向领导和总局信访办报告处理结果;
(五)负责总结本局的信访工作,定期向领导和总局信访办汇报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正无私,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受理范围
第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分局信访工作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及系统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建议;
(二)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及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与控告;
(三)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制度的意见、建议;
(四)对外汇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建议或意见;
(五)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各部门和分局就有关问题处理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部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七)对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业务人员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贪污、受贿问题的举报;
(八)应由信访部门处理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受理信访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属于举报外汇局机关和系统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问题的,应由总局办理的事项,由机关纪委转人民银行纪检部门,同时转送金融纪工委;应由分局办理的事项,报分局领导,同时送人民银行分行纪检部门;
(二)属于举报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部门违法、违规问题的信件,转外汇管理检查司(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