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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的通知

  (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
  (四)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诬陷他人;
  (三)自觉遵守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威胁、要挟、谩骂、殴打有关工作人员;
  (四)接受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处理,不得无理取闹,不得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反映群体意愿的来访,应当推选代表进行。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设信访办公室,负责受理总局机关及各分局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指派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同时还应配备一名兼职人员具体组织承办本部门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与总局信访办联系。
  第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信访办公室是代表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接待、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外汇管理法规、政策;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下级分局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
  (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四)调查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五)协调与外单位及总局机关各部门之间的信访事项;
  (六)检查、督导各分局的信访工作;
  (七)总结本机关的信访工作,定期向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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