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司、事业单位、机关党委;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加强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及各分局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信访条例》,结合外汇局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1995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信访条例》,结合外汇管理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信访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认真受理、接待,并及时处理。
第六条 处理来信来访,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访人不得歧视、刁难、打击报复。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