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废物进口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办法[1999]428号 1999年11月8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5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规定,对进口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等5种废物,海关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进口经营公司名单进行验放。随着经营权的不断下放,“五废”进口经营公司数量逐年增加,海关监管难度加大。为严格监管,加速通关,方便企业,参照《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的通知》(署监(1998)478号)规定的做法,并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同意,决定对“五废”进口,海关不再在口岸验核进口公司的经营资格,由国家环保总局在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环节进行审核把关,各地海关迳凭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办理海关验放手续。自2000年1月1日起现场海关停止对经营公司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