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并逐步完善推进名牌农产品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是争创名牌农产品的主体。鼓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争创名牌农产品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开发纳入各类农业基地建设、区域综合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实施之中,予以重点支持,同时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扶持。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技术事业单位,为名牌农产品的生产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转变观念,突出品种优质化、技术规范化和产品质量标准化的开发与研究,为名牌农产品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按照责、权、利相结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创名牌农产品活动。在名牌农产品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正确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的利益关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四)制定名牌农产品认定规则和细则,规范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为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平竞争机制和科学评价体系,加快名牌农产品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完善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健全农产品的质量监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争创名牌农产品过程中,重点是转变思想,强化质量意识,树立市场和品牌观念。要把创名牌活动与农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依托农产品市场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名牌效应。在抓好产品质量的同时,重视包装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名牌农产品的市场信誉。要加强名牌农产品的营销策略研究,建立健全名牌农产品的营销体系,增强名牌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创名牌农产品的同时,加快建设名牌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六)围绕创名牌农产品的目标,加强农产品质量的研究和开发建设,积极扶持和创办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名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开展原产地命名农产品的开发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对创名牌农产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发展名牌农产品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区、各行业要制定名牌农产品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明确名牌农产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全国名牌农产品认定与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统一归口,具体负责国家级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和指导省级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省(区、市)名牌农产品的培育、认定、管理、开发和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报、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