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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青岛海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国大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青岛海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1999]16号 1999年10月22日)


青岛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合并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岛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公司”)吸收合并青岛海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
  二、国大公司、海尔公司接此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抓紧进行合并。合并完成后,须向我会提交合并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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