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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原则上不得小于5.5%。尚未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加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五、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每吨由2205元调整为2345元,柴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每吨由1900元调整为20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1950元调整为207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270元调整为1350元。
  供铁道、交通等其他部门专项用油价格仍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供应办法和供应价格的通知》(计经贸[1998]1475号)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为减缓油价调整对有关行业的冲击,今年底以前,供各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上浮幅度要控制在3%以内。
  六、化肥用重油、航空煤油出厂价参照与汽油标准品的合理比价从低安排,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价格见附表三。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增加对民航系统的航空煤油供应量,以减缓民航系统自行进口航空煤油的困难。
  七、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由省级物价部门商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现行比价,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在两至三年内逐步到位。
  八、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地方炼厂原油和外供的烧用原油价格在国家计委公布的原油基准价基础上加两个集团公司互供原油的贴水制定。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收购地方炼厂生产的汽、柴油价格按照两个集团公司内部就近炼厂出厂价每吨加50元确定(其中陕西省地方炼厂的汽、柴油收购价格另行规定,在新的规定下发前,暂按目前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九、进一步加强对石油价格的管理。各级物价部门、石油、石化企业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油价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认真分析研究成品油市场情况和价格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报告。两个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提前10日报国家计委备案,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出台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级石油公司要认真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及时向物价部门汇报市场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在转发集团公司有关价格文件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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