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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1999]104号 1999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几个月,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炼化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部分地区汽、柴油供应趋紧,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零售指导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平均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797元提高到2937元;0号柴油由每吨2408元提高至2529元。同时,将汽油标准品由90号含铅汽油调整为90号无铅汽油,相应调整汽油品质比率。调整后的品质比率见附表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后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区分两种情况:
  (一)已经实行配送制和全省一价的地区,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均提高5%。继续实行全省统一价格。
  (二)暂不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中心城市平均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分别提高4%,省内其他地区的零售中准价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1)省(区、市)内价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含中心城市);(2)各价区零售中准价的水平在中心城市零售中准价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从紧安排,全省平均价格水平调整幅度控制在5%左右;(3)毗邻省(区、市)要主动衔接好接壤地区的价格。暂未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要继续深化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省一价,以减轻边远地区的负担。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各省(区、市)调价方案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按照上述要求,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考虑到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区、市)汽、柴油的市场供求状况,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从严控制这些地区的价格调整幅度,在方案出台时,上浮幅度暂按不超过3%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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