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
改革后已撤销机构的原对外民事权利、义务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1999]538号 1999年11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后已撤销机构的原对外民事权利、义务如何承担的紧急请示》(津银发(1999)4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自1999年1月1日起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设立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撤销后,其原有的职责分别由所在辖区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原省级分行对外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其所在辖区分行承接。为便于解决问题,所在辖区分行可授权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决或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