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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对贷款证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对贷款证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办发[1999]172号 1999年11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对贷款证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支行贷款证收费从1999年11月1日起按每证100元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
  二、贷款证收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贷款证收费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银发[1997]3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贷款证收费收入要及时集中上划总行统计司,严禁截留、挪用;及时划转总行下拨的贷款证专项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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