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在企业(单位)内部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
如果在实际统计中,有的企业挂房地产开发牌子,但实际上并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应纳入房地产统计范围。但由于任务不足、季节性等原因造成有些房地产企业暂时或较长时间停产,企业属于停业,仍应统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内。
二、本年完成投资的补充规定“本年完成投资”中除“商品房建设投资额”和“土地开发投资额”以外,还包括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三、土地开发投资额的补充规定
土地开发投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土地开发投资一般是指生地开发成熟地。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土地开发投资”。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它。
四、其他费用指标
其它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投资中按构成分的其它费用,不是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投资完成额中的其它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等。
五、土地购置费
土地购置费包括在投资完成额中,但财务上将土地购置费计入无形资产,为保持统计与会计核算的一致,规定土地购置费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投资。
六、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七、自有资金的主要内容
自有资金是指凡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如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股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