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划分:乡镇政府,乡镇党委,乡镇领导的单位和企业、学校均纳入农村统计范围;县以上行政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如财政所、派出所、土地所、税务所、工商所、公路管理所等类似机构纳入农村统计范围;县及县以上机构(包括县政府及县级各管理部门)直属的企业(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除外)、大中型工矿企业纳入投资统计范围。
二、关于50万元以上城镇私营、个体投资纳入现行制度后的几个问题
(一)年报基层表的填法:在登记注册类型中增加“170私营个体”,隶属关系填“其他”,代码‘90’,报表种类填“其他”,项目规模填“其他”,建设性质、建设阶段、开工时间、本年投产时间及各个指标按实际情况填报。
(二)定期报表的填法:
基层表:比照年报处理。
综合表:将50万元以上的城镇私营、个体投资纳入“其他投资完成情况”H403表,在表的说明前增加补充指标“私营、个体投资:”,作为表外数据,表内的各项内容中均不包括私营、个体投资。
(三)为避免与城镇工矿区中的个人建房投资统计重复,规定个体户只统计50万元以上的非建房投资。
三、关于部分指标的解释问题
(一)购置旧设备是指从外单位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各种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旧设备一般是指在国内其他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而购置的国外的旧设备并没有在国内使用过。
(二)土地购置费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保持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基本一致,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建设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计入投资完成额,但是否计入新增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和非行政事业单位不同,应区别是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确实划分不清的,可按出让方式对待。
(三)特殊设备购置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有些项目中大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如船舶、飞机、大型发电机组等)制造期比较长,为准确地反映投资完成额,可以按合同分期付款的进度计算设备投资完成额。
(四)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几项具体规定
1、以工代赈投资,是指政府将赈济贫困或受灾地区的物资(或资金)作为参加建设的民工的报酬,由民工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形成的投资。以工代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以工代赈投资按资金来源划分应作为“国家预算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