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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轻便
摩托车和助力车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1999]34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轻便摩托车、助力车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科[1999]4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93)的排放限值适用于发动机排量大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公里/小时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不适用于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我局将对轻便摩托车制订尾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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