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保证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出境的正常需要,总局于近期增加印制并向各分局发送了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为加强对《携带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汇发〔1999〕210号文件的要求,在向各银行核发《携带证》时,记录申领银行名称及《携带证》编号,并根据银行《携带证》第二联及有关统计数据的报送情况,核发新《携带证》。对于总局近期印发的《携带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违反上述原则,向银行任意发放。
二、各分局应按汇发〔1999〕210号文的要求,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出境统计表》上报总局。
三、各分局应于近期加强对《携带证》用量的统计工作,并于2000年1月15日之前将本分局《携带证》一年的预计用量报送总局管理检查司,以便总局合理安排《携带证》的印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