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533号 1999年11月5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向代收机构支付代收罚款手续费。其中,罚款缴入中央国库的,代收罚款手续费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简称财政专员办)支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代收罚款手续费数额不大,同时为了简化拨款手续,便于操作,财政专员办支付代收罚款手续费时间,由按季支付改为按年支付。
  二、财政专员办支付代收罚款手续费,采取收入退库的办法。按照财预字(1998)201号文件的规定,代收机构负责向财政专员办按季提供有关资料,财政专员办负责审核。次年年初,财政专员办按上年代收罚款实际缴入中央金库数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