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药原始试验资料复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药原始试验
资料复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药管注[1999]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药政处、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新药研究、申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新药研究和申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我国新药研究和审评工作水平,我局对1998年度申报临床和生产的新药原始试验资料进行了调阅、复核。这项工作已进入后期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还原始试验资料事宜
  对复核后确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品种(见附件1)和复核中申报单位申请自动退审的品种(见附件2),请各初审单位将原始试验资料归还给申报单位,归还时请严格办好退接登记手续,避免出现差错。
  二、调阅自查与督查意见不一致品种的原始试验资料问题
  在第二阶段复核过程中,对少数自查意见与督查意见不一致的品种(见附件3),请各有关初审单位将此部分品种的原始试验资料清点、整理、集中、密封、登记造册后,派专人务必于1999年11月18日前送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复核。初审单位要妥善保管好原始试验资料,确保送交过程中资料完整、无泄密、无改动。逾期未送达者按退审处理。
  三、对部分未复核品种进行原始试验资料复核事宜的安排
  在原始试验资料复核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品种未能进行原始试验资料的复核(见附件4),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我局药品审评中心1999年8月下发的《新药原始资料复核技术要求》及《关于第二阶段新药原始试验资料复核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药管中字[1999]005号)所确定的工作制度、人员资格、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的要求,进行认真复核,并于1999年11月25日前将复核结果报我局药品审评中心。逾期未报者按退审处理。
  四、关于确认缓审品种的事宜
  初审单位自查复核后定为缓审的个别品种(见附件5),至今尚未上报确认后的复核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务必于1999年11月25日前将复核结果报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对逾期未报的品种将按退审品种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67017393—221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