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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
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
(1999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影视厅(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进入90年代以来,不少电台、电视台办了一些听众、观众参与的节目,包括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参与的直播节目和演播室嘉宾参与的直播节目。这类节目能够发挥广播电视的特点和优势,群众参与性强,对听众、观众有一定的吸引力,但确实存在过多过滥问题。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虽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但由于此类节目的特殊性及一些管理措施没有很好落实,导向性偏差和政治性事故仍有发生。为确保导向正确,不断提高引导水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的领导干部和编辑、主持人、导播、导演、技术人员等都要充分认识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性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牢掌握宣传主动权,切实把好关口。
  二、开设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热线直播节目,一定要从严控制。凡涉及政治性、敏感性话题较多的谈话节目,不宜采取直播方式,没有条件又没有把握的节目要采取录播方式,如确实需要设热线直播的节目,必须经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三、各类群众参与性直播节目要提前制定详细的播出计划,节目选题和方案要报台领导审批,对嘉宾谈论的内容要有充分的了解。邀请嘉宾到演播室参与直播节目,邀请人要负责对嘉宾的情况了解清楚,要征求嘉宾所在单位的意见。
  四、广播电视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使用“延时装置”,必须设“储存电话”及电话编辑、节目监制,必须制定不测情况发生时的应对预案,并经台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敏感时期和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期,台领导要到现场与导演、导播和主持人共同负责把关,以确保播出准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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