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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新日本证券株式会社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新日本证券株式会社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证监函[1999]222号 1999年10月18日)
新日本证券株式会社:
你公司取缔役社长川口忠志先生1999年10月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和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0年11月10日。
二、
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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