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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适用汇率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适用汇率问题的复函
(汇函[1999]35号 1999年10月26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1999]外经贸法函字第69号《关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若干条款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现复如下:
  1994年我国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美元、港币和日元三种货币的交易基准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价,办理对客户买卖外汇。因此,我们认为,外方投资款汇入(或汇出)的结汇(或售汇)应遵照现行结、售汇管理有关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所依据外汇买卖价格应是外汇指定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和浮动幅度自行制定的外汇买卖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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