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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直通客运业务收入清算办法

  4.涉及互补劳动的各方间均应签订清算协议。各铁路局从合资、地方铁路方取得的互补劳动清算款列客运其他收入。
  三、关于监督检查
  铁路局、铁路分局收入部门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使用其所提供的客运票证及代收国铁旅客票价、行包运费的会计核算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部门对合资、地方铁路提供的资料、依据有权进行核查。
  国铁、合资、地方铁路间办理直通客运业务清算时,双方应签订清算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未按规定清算时,依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规定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发现清算数据不符时,部财务司、资金清算中心有权进行检查、核实,对不及时、不按规定上缴进款的铁路局要等额扣罚,对伪报、截留收入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四、关于上下分离试点列车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上下分离总体方案,对少量合资、地方铁路担当的进入国铁的直通旅客列车进行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列车),具体车次另文规定。试点列车进款收入按下列办法进行清算:
  1.试点列车所售全部票款归合资铁路方。
  2.所售试点列车票款实行统一清算,有关客票发售及具体清算要求部另文规定。
  3.合资、地方铁路方应根据试点列车的实际工作量向所经过的国铁有关铁路局支付机车使用费、基础设施使用费、热线资源利用费、列车开行服务费等费用。
  上述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铁道部制定公布,合资、地方铁路方应与有关铁路局签订支付费用协议。
  4.试点列车的旅客发送量、周转量应单独统计,不再作为铁路局营业收入清算的工作量,统计办法由部统计中心另文公布。
  五、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开行未按分段计费的有关列车票价全部列运输收入,合资、地方铁路段收入由部根据确认的工作量统一清算。前发文电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直通客运收入结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份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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