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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庆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11月2日)


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中会对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庆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高科”)及其前身广东华立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高科”)在1996、1997年度及1998年度期虚假披露财务报告。中庆所违反独立准则,在许多重要审计程序未执行的情况下对这三次报告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庆所对此负有责任的人员为在三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冯德志、丁英杰、李乾一、过炳坤。目前,李乾一、过炳坤已不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中庆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七十三条的规定:
  (一)对中庆所处以警告,没收中庆所违规收入24.8万元,并罚款24.8万元;
  (二)暂停中庆所注册会计师丁英杰证券业务资格三年;暂停中庆所注册会计师冯德志证券业务资格二年。
  中庆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局执行处备案。中庆所及其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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