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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华立高科在报告中所述特殊钢项目和工业炉项目在1996年以前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在上市后公司仅用募集资金向特殊钢项目投入1253万元,向工业炉项目投入1217万元,所谓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工程进度均按有关会议的要求编造,同时隐瞒华立高科的大股东广东华立集团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88万元的事实。华立高科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的是:原董事长杨朱生、原总经理欧流荣、原董事朱伟雄、杨和、伍华养、李枝荣、科健华、梁涛、尹功仁和原监事会主席伍金福。
  2、四通高科1998年中期报告虚假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四通高科在1998年中期报告中披露公司1997年配股募集资金已使用2975万元。经查,该公司披露的上述募集资金用途与事实不符。华立高科原董事会部分成员应负主要责任。
  四通高科及其前身华立高科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三)隐瞒公司资产抵押情况
  华立高科的大股东--广东华立集团公司在1996年上市时将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作为资产投入华立高科,但从上市至今,这些抵押的资产仍未过户给华立高科,仍属广东华立集团公司的资产。对于上述事实,华立高科延至1998年年报才公开披露。原董事长杨朱生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华立高科的行为,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一)对四通高科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
  (二)认定原华立高科董事长杨朱生、总经理欧流荣为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原华立高科董事朱伟雄、杨和、伍华养、李枝荣、科健华、梁涛和原监事会主席伍金福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对原华立高科董事尹功仁处以警告。
  上述公司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上述公司和个人如果对本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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