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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通集团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高科”)及其前身广东华立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高科”)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披露的财务报告虚假
  1、华立高科于1996、1997年度报告虚假披露资产、损益
  华立高科在1996、1997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1996年底的总资产为3132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17038万元,净利润为3049.5万元,1997年底的总资产为3952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17249万元,净利润为2951.8万元;1998年中期的总资产为4107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10477万元,净利润为1734万元。
  经查,四通高科对华立高科1996年度资产、损益调整后披露,1996年底的总资产为29607.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仅为2022万元,净利润为-749.8万元;华立高科1997年底的总资产为3463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仅为1631.7万元,净利润为-2135万元。该公司披露的1996、1997年度财务数据是由公司部分原董事和监事事先拟定的指标,华立高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的是:原董事长杨朱生、原总经理欧流荣、原董事朱伟雄、杨和伍华养、李枝荣、科健华、梁涛、尹功仁和原监事会主席伍金福。
  2、四通高科1998年中期报告虚假披露资产、损益
  1998年5月,四通集团公司受让华立高科的大股东---广东华立集团公司股权,将华立高科更名为“四通华立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9月更名为四通高科。四通高科1998年中期报告同样虚假披露了公司的资产、收入、利润。华立高科原董事会部分成员应负主要责任。
  四通高科及其前身华立高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十条原则,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二)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虚假
  1、华立高科在1996、1997年度报告虚假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华立高科在1996年度报告披露,拟投资4800万元用于特殊钢项目,已投入固定资产2594万元,工程进度达66%;拟投资2900万元工业炉项目,已投入固定资产1445万元,工程进度达66%;在1997年度报告披露,1997年特殊钢项目实际投入3725万元,工业炉项目实际投入2097万元,公司1997年配股募集资金已使用29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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