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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11月10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请做好地方环境标准的备案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地方环境标准,于批准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报我局备案。
  二、在上报备案材料时,应有上报备案的公文一份。公文格式请按附件1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备案的材料及份数详见附件2。
  请接此通知后,对本地区的地方环境标准进行清理。未备案的地方环境标准,请按本通知的要求补办备案手续。
  附件:
  1.公文格式
  2.上报材料清单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0年11月10日

  附件1:

公文格式



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现将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标准》报你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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