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11月10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请做好地方环境标准的备案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地方环境标准,于批准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报我局备案。
二、在上报备案材料时,应有上报备案的公文一份。公文格式请按附件1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备案的材料及份数详见附件2。
请接此通知后,对本地区的地方环境标准进行清理。未备案的地方环境标准,请按本通知的要求补办备案手续。
附件:
1.公文格式
2.上报材料清单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0年11月10日
附件1:
公文格式
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现将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标准》报你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