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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9号 2000年12月4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审批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的请示》(粤府函[1998]4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华南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深圳市的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深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行政辖区2020平方公里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强化特区的中心地位。要以特区为中心,以西、中、东三条放射发展轴为基本骨架,形成梯度推进的“带状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要切实保护好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地带,防止连片发展。
  要按照有关用地分类的要求,对市域土地利用进行综合控制与引导,尤其是对“已推未建设”的234平方公里土地要合理整治和利用。市域土地利用要有利于严格保护市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村镇要集中建设,严格控制分散开发。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全市总人口要控制在420万人以内,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425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要控制在430万人以内,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480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建立以国际港口、国际机场、现代化客货口岸和场站为枢纽,以高速公路、铁路、水运为框架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要认真解决好口岸的交通问题,考虑口岸建设的需要,给口岸发展留有足够的余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以地面公共交通为主体、客运轨道交通为骨干、各种交通工具协调发展的客运交通体系。要严格控制摩托车的发展。要建设节水型城市,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工程防灾设施以及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潮、防风、防震、人防以及防核辐射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要高度注意核电设施的安全问题,确保足够的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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