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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
(国函[2000]5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春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1999]4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宜春地区和县级宜春市,设立地级宜春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袁州区。
  二、宜春市设立袁州区,以原县级宜春市的行政区域为袁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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