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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
(国函[2000]81号 2000年6月23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安康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2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安康地区和县级安康市,设立地级安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汉滨区。
  二、安康市设立汉滨区,以原县级安康市的行政区域为汉滨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五星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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