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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
(国函[2000]60号 2000年6月1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请示》(川府[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
二、
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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