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九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0]68号 2000年9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10元和300元,汽油每吨由3405元调整为3615元,柴油每吨由2770元调整为307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3010元调整为315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960元调整为2050元。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165元调整为337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560元调整为286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本次暂按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不再浮动。
二、鉴于目前成品油流向趋于合理,流通费用有所降低,此次汽油零售中准价提价额比出厂价每吨少提3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980元调整为416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264元提高为3564元。由于汽、柴油供求情况不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时,要在规定的上下5%幅度内,区别安排汽、柴油的浮动幅度,其中供社会渔业船用柴油零售价暂不上浮。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化肥用重油出厂价由每吨1110元调整为1320元。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950元调整为323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500元调整为37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