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管理处
关于调整新药审评收费方式的通知
各新药申报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我局受理药品审评过程中收取的新药审评费、进口药品注册费等各项费用均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财综字[1999]8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局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调整新药审评收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申报单位最好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批收费通知单》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审批收费通知单》上标明的开户银行、帐号直接从银行汇款,如果汇款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必须通知我局资金管理处,以便准确开具收据。
二、交现金的申报单位,1000元以下的零散现金仍可到我局资金管理处(1708房间)办理交费,1000元以上请直接到我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西直门分理处办理交款。(地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西侧中仪大厦一楼大厅),帐号:221012-02,或中国银行北京什刹海分理处交款(地点:地安门西大街,什刹海体校西侧),帐号:0616350051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