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签证的9个办事处(签证机构及公章样本见附件3)负责签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其中,昆明、哈尔滨、沈阳三个办事处仅限签发《非公约证明书》,国家濒管办及其他六个办事处可以签发《公约证明书》和《非公约证明书》。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证号采用16位编号系统。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的各签证机构相应的证明书编号详见附件4。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签发必须依据《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濒管办规定的程序办理。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的签证机构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录入、校对等工作。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打印必须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背面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栏目说明及注意事项》的要求进行。上述证明书经各签证机构指定的正式签署人或候补签署人签字或盖签章后生效(签署人的签字或签章样本见附件3)。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必须按证明书的流水序号依次使用,不得跳号打印。打印中如出现废证,亦须保留备案。
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使用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是一次性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的凭证,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和倒卖。
《公约》附录所列物种,使用《公约证明书》;《公约》附录物种以外的列入《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所有野生动植物种,使用《非公约证明书》。
进出口列入《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物种,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按规定验放,并在海关签注栏内注明实际进出口数量及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签注后,将《公约证明书》的第三联和《非公约证明书》的第二联退还持证者,由持证者将其返还签证机关。
发现涂改、伪造、转让、倒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无证到货、证货不符等情况的,按照《
海关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新旧版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