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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更换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更换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濒办字[2000]20号 2000年9月15日)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制度。我国目前使用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是80年代设计的样式,已不符合《公约》有关规定的要求。随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增多,假冒和伪造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事时有发生,影响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正常秩序。为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公约》第10.2号决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设计了新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决定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样式
  新版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包括《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公约证明书》,见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非公约证明书》,见附件2)。《公约证明书》一式五联,正本为绿色,副本依次为红、蓝、紫及白色,分别用于随货同行、报关、反馈签证机关、持证者留存和签证机关留存;《非公约证明书》一式四联,正本为紫色,副本依次为蓝、红、白色,分别用于报关、反馈签证机关、持证者留存和签证机关留存。新版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增加了海关签注、安全印花等栏目,并印有证书流水序号。同时,正本上还印有《公约》标志和我国《公约》管理机构的英文缩写——“CNMA”的水印。此外,《公约证明书》正本中间位置印有由曲线底纹组成的“ORIGINAL”字样,第二至四联副本中间位置印有由曲线底纹组成的“COPY”字样;《非公约证明书》正本中间位置印有由曲线底纹组成的“正本”字样,第二至三联副本中间位置印有由曲线底纹组成的“副本”字样。
  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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