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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君和会计师
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0]46号 2000年9月13日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尹淑萍、唐国锋、陈善武、赵书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和所”)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原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原德阳所”,已于1999年初改制为君和所)、君和所在1996至1998年年度审计中,对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圣地”)的第一大股东四川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经协”)虚假出资1642万元一事未予关注,也未在相应的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在1996至1999年度审计中,对西藏圣地帐上已反映出的四川经协未缴付333.5万元公司职工股款未予关注,也未在相应的年度审计报告中说明。
  原德阳所、君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是上述两所注册会计师尹淑萍、唐国锋、陈善武、赵书阳。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君和所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对君和所注册会计师尹淑萍、唐国锋分别罚款3万元;
  (三)对陈善武、赵书阳处以警告。
  上述机构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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