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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司(局)级
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50号 2000年9月14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国土资源部门司(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拍卖的投标等交易、经营活动;不准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经济活动。
  二、不准从事国土资源部监管的国家出资项目或委托审批项目上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三、不准承包单位所办的宾馆、招待所、餐厅等营业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准向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不得发生经济担保关系。
  四、不准为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直接管理的案件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提供会计师(审计)事务、财务咨询、税务师事务、律师事务及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准在第一条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顾问等高级职务。
  六、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本规定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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