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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6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简化中俄双方公民进入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签证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政发[1999]64号)和《关于辟建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请示》(黑政发[2000]4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设立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
  二、该互市贸易区建设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实行封闭管理;进出境货物和边民互市物品执行国家统一的边贸税收政策,属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你省拟定该互市贸易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经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审核后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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