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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
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0]45号 2000年9月13日)


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苏平、原副董事长王建和董事连大雷、晋美旺久、阿旺、李培学、傅文斌、陈党生、刘卫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圣地”)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在西藏圣地1996年1999年的年度报告中,该公司对其股东四川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经协”)应向其缴付而实际未付333.5万元公司职工股款一事未予披露。此外,西藏圣地还于1998年5月21日作出了“四川经协持有的西藏圣地法人股未被任何机构冻结”的内容虚假的澄清公告。
  西藏圣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是该公司董事长苏平、原副董事长王建和其他签字董事连大雷、晋美旺久、阿旺、李培学、傅文斌、陈党生、刘卫华。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西藏圣地处以警告;
  (二)对西藏圣地董事长苏平、原副董事长王建、签字董事连大雷、晋美旺久、阿旺、李培学、傅文斌、陈党生、刘卫华分别处以警告。
  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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