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
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0]45号 2000年9月13日)
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苏平、原副董事长王建和董事连大雷、晋美旺久、阿旺、李培学、傅文斌、陈党生、刘卫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圣地”)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在西藏圣地1996年1999年的年度报告中,该公司对其股东四川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经协”)应向其缴付而实际未付333.5万元公司职工股款一事未予披露。此外,西藏圣地还于1998年5月21日作出了“四川经协持有的西藏圣地法人股未被任何机构冻结”的内容虚假的澄清公告。
西藏圣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是该公司董事长苏平、原副董事长王建和其他签字董事连大雷、晋美旺久、阿旺、李培学、傅文斌、陈党生、刘卫华。
二、处罚决定
根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西藏圣地处以警告;
(二)对西藏圣地董事长苏平、原副董事长王建、签字董事连大雷、晋美旺久、阿旺、李培学、傅文斌、陈党生、刘卫华分别处以警告。
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