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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
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建党[2000]59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建设部党组对部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以下简称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二、不准个人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企业,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准个人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评估等中介、咨询、服务活动,也不准在与此业务相关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不准个人在建设系统内从事有关的产品介绍或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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