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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319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函[2000]6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
对已建成使用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自然通风锅炉进行改造,安装鼓、引风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自然通风锅炉排放限值。
二、
新安装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非自然通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其他锅炉”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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