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烟草工业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目标没有实现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工业亏损户或亏损额同比增长或商业亏损户或亏损额同比增长的,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十六条 经核定到下年度四月末未完成当年全省烟草专营利润上交任务95%(指2000年1月至2001年4月已交数占2000年全年应交数的百分比)的,降低一个奖励等级;到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没有完成当年全省烟草专营利润上交任务的,取消奖励。
第十七条 税金(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当年入库率低于95%的,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 经核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全省所属工商企业年内发生累计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死亡两人以上(含两人)的伤亡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
2、全年全省卷烟产量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内销卷烟生产计划(追溯期为两年),一票否决。
3、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考核指标的,一票否决。
4、省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经济案件或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件的,取消奖励资格;辖区内发生重大违反国家
烟草专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责任案件,隐情不报,或有案不查的,取消奖励资格。
5、卷烟产品质量市场抽检超过二个(次)牌号不合格的,或卷烟产品质量统检合格率低于上年水平的,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第五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十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省级局(公司),奖励的对象均为该省级局(公司)的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 鼓励奖的奖励金为一万元;三等奖的奖励金为二万元;二等奖的奖励金为三万元;一等奖的奖励金为五万元。奖励金额为个人收入所得税税后金额,奖励资金由国家局(总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两个及其以上获奖条件的,不得重复得奖,但可以高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