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卫办发[2000]310号 2000年9月11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卫生部门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含义详见中央纪委中纪发(2000)4号《
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在本部门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经营活动。
二、不准从事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由政府投资或审批项目的投标、承包活动。
三、不得为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从事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的有偿中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