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表述的技术特征的含义不清或者产生歧义时,就不能仅以权利要求的字面表述简单判定,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关描述准确界定。也就是说,对相关技术特征的解释不能超出说明书表述的范围。同时,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必然涉及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必须考虑专利权人和有权机关在授权和维持程序中对其权利范围的界定,对已经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内容,专利权人不能再就此主张权利。这也就是专利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的“禁止反悔原则”。对此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属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也是为了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已为社会各界所普遍认同。因此,本案的专利说明书、王川于1998年5月22日在另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书》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97号决定,均应当作为判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二审判决认为王川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陈述的内容与本案审理标的不一致以及本案不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均属不妥。
王川专利说明书指出:“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氧化锌阀片,其所具有的伏安特性可使间隙在放电之后,能在较高的电压下熄弧,使间隙结构简化,而且由于串联间隙,在正常情况下,氧化锌阀片不承受电压,荷电率为零”。实施例中进一步指出:“每一保护支路分别由一处简单的间隙与氧化锌阀片串联……。”在二审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王川也承认其专利的间隙是单间隙,无并联电阻,无需防爆装置。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97号决定也作了相同的认定。据此,可以确定专利的已知技术特征实际是指“由简单间隙与阀片串联连接”这样一种特征。即,对其权利要求所述“放电间隙”应解释为简单间隙,而不能将该特征直接扩大到包括有并联电阻和防爆装置复杂间隙。
另外,神电公司还主张王川专利属于省略要素的专利。二审判决对此认为实用新型专利不属省略要素的发明,也是错误的。《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四章第3.1节指出:“本指南第二部分(注:指实质审查)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中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基准均适用于对撤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理由的审查。”本案从现有材料看,可以认定王川专利中确无并联电阻,也无需防爆装置。但因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对比文件与神电公司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尚不能直接确定,因此,还不能直接得出王川专利相对于神电公司技术是否属于省略要素专利的结论。
现将一、二审案卷退回你院,一并将有关申请再审材料转去。请你院在3个月内将复查结果报告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并迳复申请再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