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王川与合肥继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王川与
合肥继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函
([2000]知监字第32号函 2001年2月2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王川诉合肥继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神电避雷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电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神电公司不服你院(1999)知终字第3号终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调卷审查后认为,本案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特别是原审依据的技术鉴定似不足以采信。请你院对本案予以全面复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复查中请注意以下问题:
  (一)公知公用技术抗辩问题
  神电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技术属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公用技术,并提供了《电瓷避雷器》杂志1976年第3期论文《新产品FCD4—10型保护燃汽轮机发电成套设备用磁吹阀式避雷器试制成功》和1973年第2期论文《FCD3系列保护交流旋转电机用磁吹阀式避雷器的研制》两份证据。一审对此抗辩事由未作任何审查认定;二审未就该两份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与神电公司技术进行对比,而是与王川专利进行对比得出两者不相同的结论。这种作法似不妥当。不论神电公司技术与王川专利是否相同,在神电公司提出公知公用技术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只有在将神电公司技术与公知公用技术进行对比得出否定性结论以后,才能将神电公司技术与王川专利进行异同比较。在将神电公司技术与公知公用技术进行对比时,不仅要比较神电公司技术中有关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已为对比文件所全部披露,而且在二者有关技术特征有不同的情况下,还要看这种不同是否属于本质的不同,即有关技术特征的替换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只有经过这样的对比,得出二者有本质不同以后,才能否定神电公司的该抗辩理由。另外,这种技术对比一般应当委托鉴定部门鉴定或者至少进行专家咨询为宜。
  (二)神电公司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对比问题
  在将神电公司技术与王川专利进行相同或者等同判定时,首先要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才是通过技术鉴定等方式来比较争议技术方案的异同。经审查一、二审案卷材料和申请再审材料,神电公司对其产品具备王川专利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无异议,但对该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对专利已知技术特征的解释上存有异议。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一般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包括写在前序部分的已知技术特征和写在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两部分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王川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除写在特征部分的“三组合接线方式”和“氧化锌阀片”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应当包括写在前序部分的“由放电间隙和阀片串联连接构成保护支路”这一已知技术特征。这也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确认。而二审判决认为王川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只有“三组合接线方式”和“氧化锌阀片”这两个技术特征,似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虽未明确将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认定为这两个,但其判决所依据的技术鉴定仅针对该两个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了对比,未将已知技术特征一并纳入专利整体技术方案予以对比,这种鉴定不论其结论是否正确,其对比方法的根本错误足以导致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