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原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认真记录庭审情况。庭审笔录应当入卷。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报经检察长同意,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为了依法行使起诉权,保证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办理案件质量标准
(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1、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后果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清楚;
2、无遗漏犯罪事实;
3、无遗漏被告人。
(二)证据确实、充分
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
2、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2、认定的一罪或者数罪正确;
3、认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准确;
4、认定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恰当;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
(四)诉讼程序合法
1、本院有案件管辖权;
2、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3、强制措施适用恰当;
4、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案程序。
(五)其他质量标准
1、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提起;
2、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
3、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的已经提出;
4、依法应当移送或者作出处理的有关证据材料、扣押款物、非法所得及其孳息等,已移送有关机关或者依法作出了处理,证明文件完备;
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已依法提出抗诉;
6、法律文书、工作文书规范。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起诉错误
1、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
2、对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