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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向中央申请的优惠政策》的意见的复函

  《请示》中,对西藏自治区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和利差补贴的政策,只限人民币贷款,不包括外汇贷款。主要考虑:
  (一)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我国外汇贷款利率已放开,外汇贷款利率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国际市场利率自由决定,人民银行不再制定外汇贷款利率。
  (二)由于每笔外汇贷款的主体、时间、期限不一,利率也互不相同,无法执行统一的优惠贷款利率,如果商业银行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的标准无法确定,利差补贴不便操作。
  四、关于对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实行特殊费用补贴问题
  《申请函》要求:对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实行特殊费用补贴。
  国务院批复《请示》: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即按贷款平均余额的4%给予特殊费用补贴。
  五、关于保险公司继续执行优惠保费政策问题
  《申请函》要求: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因执行低费率政策而造成的损失实行定额补贴。
  国务院批复《请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藏分公司在西藏地区执行比全国统一费率低20%的低费率政策,其因低费率政策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报财政部核定后补贴。
  六、关于对西藏的再贷款政策问题
  《申请函》要求:赋予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再贷款权。
  国务院批复《请示》: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即在西藏各商业银行资金头寸不足时,人民银行西藏中心支行有权在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的限额内发放再贷款;再贷款利率以不低于存款准备金利率为原则报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七、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问题
  《申请函》要求:加大因自然灾害和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专项核销力度。
  国务院批复《请示》:对西藏商业银行的呆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执行全国统一政策。但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贷款损失,可通过向国务院专案报批的形式核销解决。
  八、关于支持西藏企业上市融资问题
  国务院批复《请示》: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西藏企业直接融资,适当降低西藏自治区证券公司新设营业部的条件。
  九、关于设置金融机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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