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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廉政自律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廉政自律若干规定
(2000年11月8日审判长联席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根据我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监督庭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监庭全体成员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禁止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参与影响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活动。
  (一)严禁给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出谋献策,泄露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会议、审判委员会意见及法院内部函件的具体内容;
  (二)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
  (三)严禁私自打电话或用其他方式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
  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的,必须制作裁定书;
  (四)严禁私下要求立案庭立再审案件,形成变相的“自立自审”;
  (五)严禁在办理再审案件过程中,与原审判人员私下沟通,进行“暗箱操作”;
  (六)严禁向当事人及其亲友、委托的人索取财、物;
  (七)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委托的人的吃请、送礼;
  (八)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委托的人在购房和装修住房方面提供的优惠和便利;
  (九)严禁接受下级法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宴请和礼品;
  (十)严禁私自向下级法院、单位或非近亲属索要、借用机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
  (十一)严禁让下级法院、涉案单位或个人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
  第二条 全庭成员必须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执行,要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不在自己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活动;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过问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代理的案件;不得向配偶、子女、近亲属和律师介绍案件。
  第三条 审监庭庭长、副庭长在工作中除负责对全庭进行审判纪律管理和自觉履行与院、庭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规定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以了解案件进展、有领导批示或其他事由为名,明示或暗示案件的处理结果,干涉承办人、合议庭审判案件;
  (二)庭长、副庭长主持讨论案件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应在最后发表意见;主持讨论其他重大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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