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恢复受理和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意见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恢复受理和
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意见的复函
(银办函[2001]136号 2001年3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你局转来最高人民法院“法民二[2000]278号”文件收悉。经商公安部、证监会,原则同意“法民二[2000]278号”文件精神,并对具体操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人民法院恢复受理和执行涉及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国发”)的经济纠纷案件之前,应先行完成经国务院行政裁定的“辽国发”债务清偿工作。根据国务院要求,1998年,人民银行和监察部牵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辽国发”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辽国发”债务总额远远大于资产总额。经国务院裁定,对“辽国发”债权单位按统一的33.62%清偿比率进行清偿。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未能退还多占的“辽国发”资产,清偿工作迟迟不能进行。
  中国建设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江西省证券公司以先行垫付资金的形式清偿了“辽国发”以上述三家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名义在北京联办STAQ系统、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所形成的债务25亿元,并承接了相应债权,对推动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起到很大作用。但是,三家机构也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2000年3月,经国务院裁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应退出多占的4.93亿元“辽国发”资产。证监会应督促上海证券交易所尽快退款,退款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专户,用于向中国建设银行等“辽国发”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人民法院恢复受理和执行涉及“辽国发”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在国务院关于“辽国发”债务清偿行政裁定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已进入“辽国发”债务清偿名单的债务纠纷,建议人民法院恢复受理审理,但是不恢复执行。债权人可以凭法院的生效判决向负责“辽国发”债务清偿的机构申报债权,由该机构按国务院确定的统一比例清偿。
  三、人民法院在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结果的执行过程中,应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相关当事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清算账户中缴存资金的冻结问题,以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