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法院工作人员探听案件审理情况和转交诉讼材料的有关规定。近年来,法院工作人员受人之托探听案件审理情况和转交诉讼材料的现象呈上升趋势,由此产生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2002年底前,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制定出相应的规定,禁止法院工作人员为他人探听案件审理情况,为当事人说情;转交诉讼材料不得直接交给审理案件的法官,要有一个部门负责诉讼材料的接收,并对材料的来源情况进行登记,负责转送。
3.继续执行和进一步完善与廉政建设有关的制度和规定。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
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和《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并总结经验,加以修订完善。要建立和完善裁判文书公布制度,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
4.完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以“两个办法”为主要内容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对规范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要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两个办法”。
(四)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理顺法院内部监督同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的关系。要及时解决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社会舆论反映的问题,沟通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同法院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完善告诉和申诉制度、违纪违法举报制度。将外部监督渠道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统一纳入监察部门管理,使外部监督通过内部监督发挥作用。
2.重视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加强警示教育,增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自律能力。努力创造各种学习条件、文化娱乐活动条件,引导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把业余时间投入到健康、向上、有益的活动中去。
3.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的行政管理监督权。随着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实施,院长、庭长应当积极发挥管理、监督的职能作用。2001年底前,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院实际,确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以及院长、庭长的职责,建立院长、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以及书记员的责任制度,强化院长、庭长对法官和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4.强化法院内部的监察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除了要接受审判监督之外,也要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向监察部门提供了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事实根据的,监察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确有违法审判行为不宜继续从事案件审理的,监察部门应建议院长另行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判。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者被本院审判监督部门发送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认为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审判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底前,要制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明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问题,充分发挥监察工作在保证正确实施国家法院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