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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甘肃高院《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甘肃高院《关于能否强制
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
([2001]执他字第10号 2001年4月19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9]07号《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金昌市东区管委会属行政性单位,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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