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年检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各区县财政局及市财政局指定的有资质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报刊即: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上登报声明;经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开据证明方可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年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项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各具体实施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年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并提供有效证件;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的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章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中级职称以下(包括中级)的会计人员,每年参加面授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课时。高级职称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培训,则每年参加面授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学习情况应记入《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时必须出示手册。
第二十三条 经市财政局认定的有培训资质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安排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内容结合本部门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保证质量。有资质的培训院校的教师须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师资培训,并取得师资培训证,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工作。
经年财政局资质认定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取消其资格。